壹、前言
房屋稅是以房屋為課稅對象,向房屋所有人課徵的1 種財產稅。所謂房屋,除一般通稱的房
屋外,尚包含其他形狀特殊而供住宅、營業、工作等使用之建築物在內。如夾層屋及各種形
狀之散裝倉庫、油槽及加油亭等均是。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要繳納房屋稅,而影響房屋稅稅負多寡的因素也有很多。您
知道嗎?為什麼我們所使用的房屋,有的要繳房屋稅,有的不要呢?房屋稅稅率分為那幾種
?還有房屋的現值是如何計算的?如果您有房屋應該如何減輕您的房屋稅負擔,又有那些減
免規定?以上種種的問題,讓我們透過本介紹,能使您的房屋得到合法節稅的目的。
貳、房屋稅的計算
一、房屋稅並不是按房屋造價或市價計算,而是以房屋課稅現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得來。其
計算公式如下:
房屋標準單價×面積×( 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率×分層分攤率×適用稅率=應納
房屋稅
* 房屋標準單價:
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按照下列分別評定:
房屋標準單價係依使用執照所載下列3 個項目要件換算所得
甲:構造別(區分為鋼骨造、鋼筋混泥土造、加強磚造、磚造……等,其中以鋼骨造
評價最高)。
乙:用途別(區分為四類,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第二類旅館、第三類店舖、住宅、
第四類工廠,其中以第三類最多,但以第一類國際觀光旅館房屋評定單價最高)
丙:房屋總層數(總樓層數愈高單價愈高)。
二、房屋稅按下列使用類別稅率課徵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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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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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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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課稅現值課徵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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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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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課稅現值課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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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家非營業用(適用對象包括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補習班、幼稚園、安親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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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課稅現值課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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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以其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例如自宅1 樓設事務所,2至5 樓仍作住家使用,則1 樓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2 至5 樓按住家用稅率課徵。
B.空置不為使用之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課稅。例如某乙於某地購置新建2 層透天房屋1 棟,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1 樓為店舖,2 樓為住宅,因購買後空置不用,依上開規定,1樓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 樓按住家用稅率分別課徵房屋稅。
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即提出申請。例如住家用變更為營業用或營業用變更為住家用,
其適用稅率,本市房屋稅徵收細則規定如下:
變更日期在當月16 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在15 日以前變更者,當月份適用變
更後稅率。
四、房屋稅係採按月比例計課,每年徵收一次,開徵日期為每年5 月1 日起至5 月31 日止,
課徵期間自上年7 月1 日至本年6 月30 日止,計12 個月。
本市房屋年度中移轉,移轉日期在當月15 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份起向新業主課徵,
當月16 日以後者,當月份房屋稅向原業主課徵,次月起向新業主課徵,至於買賣雙方在
買賣契約書中所約定之稅捐負擔,係屬當事人的私權行為,並不生稅法上的效力。
五、下列房屋可以不必繳納房屋稅:
(一)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 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但如非供住家使用,縱然房屋
現值在10 萬元以下,仍要課稅。但應納稅額100 元以下者仍予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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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設置機器房、抽水機、停放車輛及防空避難
室等使用部份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
業者,均免予課徵房屋稅。
六.違章建築房屋亦應課徵房屋稅:
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
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至房屋稅之完納,僅表示納稅義務之履行,不能據以使無照違
章建築房屋,變成合法。
參、節稅之介紹
一.如何適用住家用稅率:供住家使用之房屋,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
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稅率,請即時申請變更,以享按住家
用稅率課徵。
(一)購入「新屋」或「中古屋」時,如欲作住家使用,應查看使用執照上記載之用途是
否為「住宅」或查看前業主所留之最近一期房屋稅單上用途是否為「住家用」,否
則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以免被課
以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二)購入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營業使用,應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住家用及營業
用之各自面積,分別適用不同稅率來核課房屋稅,以為節省房屋稅。
(三)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採按月適用不同稅率計課,因此如房屋已變更作住家使用
者,應及早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較為有利。
(四)依現行法令規定,除純供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外,下列特殊情形亦
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1. 供住宅使用者,包括住宅使用之自用儲藏室,以及住宅分攤之公共設施。
2.各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員工宿舍及其附設餐廳。(與其他部分房屋使用情形有明確
界線劃分者)
3.供個人計程車及漁船登記之房屋。
4.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之家庭手工藝副業使用之房屋。
5.空置未使用之房屋,已領使用執照其用途為住宅者,未領使用執照其位於都市計
畫住宅區者。
6.供立體停車場使用房屋未收費者。
7.未合於免稅規定之安養中心,專供安養居住使用之房屋。
二.供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可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
課徵房屋稅,請檢視您的房屋稅單,適用稅率是否正確,如果適用較高的營業用稅率
,請即時申請變更,以節省稅負。
三、合法登記工廠,按營業用減半徵收房屋稅:
適用條件為1.自有房屋( 房屋為獨資、合夥代表人或合夥人、公司為本身所有)2.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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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管理輔導法完成登記領有工廠登記證者3.供直接生產使用所必須之建物、倉庫、冷凍
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
申請時間為工廠登記證核發供生產使用後30 日內儘速申請(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
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四.簡陋房屋可申請核減房屋稅:
房屋具有下列情形達3 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之7 成核計,
具有4 項者按6 成核計,具有5 項者按5 成核計,具有6 項者按4 成核計,具有7 項者
按3 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2.5 公尺。
(二)無牆壁。
(三)無衛生設備。
(四)無天花板(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鋼骨造之房屋適用)。
(五)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六)無窗戶或窗戶為水泥框窗。
(七)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五.受災、海砂、輻射屋,可減免房屋稅:
(一) 依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房屋受到重大災害,造成半毀或全毀之情況,可申請減
免屋稅。其中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5 成以上,必須修復始可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至於毀損面積在3 成以上未及5 成者,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二) 海砂屋必須經建築結構專門鑑定機關鑑定已到不堪使用之情況始可減免房屋稅。
六.房屋增建、改建,房屋稅會增加:
在屋頂及房屋前後加蓋部分,依法仍要視加蓋面積大小及使用建材等級來課徵房屋稅
,並應於增建、改建完成後30 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課稅。
七.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注意時效問題:
(一)就稅負而言,營業用房屋係住家用房屋之2.5 倍,因此原供營業用之房屋如營
業商號已遷出、註銷並變更作住家使用,應立即向稅捐稽徵處申請改按住家用稅
率課稅,稅捐稽徵機關將會按月比例計算房屋稅。原供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
務所或人民團體使用之房屋,如變更作住家使用,亦請即時申請改課,以節省稅
負。
(二)使用執照用途記載為「辦公室」之房屋,或其他營業用之房屋,在空置期間或尚
未正式遷入時,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請注意課徵是否正確。
肆、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留意下列規定以免遭受處罰:
一、房屋稅每年徵收1 次,目前每年徵收期間為5 月1 日至5 月31 日止,課徵自上年7 月1
日至本年6 月30 日之房屋稅。如您未於房屋稅繳款書所載限繳日期以內繳清應納稅款時
,每逾2 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30 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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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房屋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 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免費索取房屋稅
申報書,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時亦請
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 日內提出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
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2 倍以下罰鍰。
伍、行政救濟之認識
為保障納稅人權益,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款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規定繳
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又依稅捐稽徵法第28 條規定:納稅義務
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
,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另外,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或罰鍰處分表示不服,得提出異議,請
求國家救濟而予公平處置,此種行為謂之行政救濟。其內容主要包括復查(繳納期間
屆滿次日起30 日內)、訴願(復查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30 日內)及行政訴訟(訴願決
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 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