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蔡佩蓉/採訪報導
房仲買賣成交競爭激烈,市場也出現不少仲介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的狀況,日前
內政部就發函給各地地政局指出,仲介向買方提出要約前,必須要製作不動產說明
書,且需要經紀人及委託人簽章。
台北市地政局地權及不動產交易科科長蕭子慧表示,日前接到民眾投訴,指出看房子
時,房仲已經提出「要約」才發現根本沒有提供房屋的不動產說明書;也有曾發生的
案例是,不動產說明書沒有經紀人、委託人簽章。 蕭子慧指出,有4類仲介違規項目
時常出現,第1、不動產說明書未經委託人簽章;第2、廣告不實;第3、廣告沒註明
經紀業名稱;第4、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就進行銷售。
她說,第4項通常會發生,是因為有些屋主怕簽了銷售約會被仲介牽著鼻子走,因此
多會告訴仲介「找到買方再談」,但這已經明顯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
在第2項廣告不實的部分,是全台最常出現的違規情形,包括違法夾層屋廣告為「樓
中樓」、頂樓加蓋廣告為5、6樓美寓等。至於第3項廣告未註明經紀業名稱,也幾乎
是市場常態,若以加盟店來舉例,除了刊載加盟品牌之外,公司登記名稱也必須揭露
在廣告上面,而目前房仲物件廣告通常僅有經紀人聯絡手機,這也明顯違法。
蕭子慧提醒民眾,常態性的房市交易糾紛時常出現,民眾應該要多了解看屋程序,避
免未來產生糾紛。至於房仲違反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只要調查屬實就得吃上6~30
萬元的罰鍰。
房仲銷售廣告須標註經紀業名稱。(圖/蔡佩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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